国企高管靠企吃企咋认定?南通市崇川区检察官办“新”案追赃16万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市首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开庭审理。
在审查起诉初期,承办人详细审查全部案卷材料,讯问被告人徐某某,并与监委的调查人员充分沟通,查明:徐某某具有双重身份,主观上有经营意识,其模式与其他中间商高度类似。并通过全面的阅卷、查阅财务单据,对经营同类营业的利润进行了追加认定。综合考虑,承办人最终确定本案定性,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多次开展释法说理,阐述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以及积极退赃对于认罪认罚的重要性。最终,徐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退出了余下的16万余元的非法获利。
在庭审中,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南通市某国有公司副经理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核、修改订单以及安排开票、发货等职务便利,通过自己经营的公司从事与任职公司同类产品的购销业务,共计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50余万元。
本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南通市第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数额巨大即构成本罪。本案的办理,直接剑指靠企吃企、损公肥私的国企“蛀虫”,为国企从业人员敲响了拒腐防变的警钟。
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精准把握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表示,因为自己缺乏法律意识、放松了思想改造,导致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非常懊悔,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审理期间,来自区监察委员会、南通市航运学校、南通市职业大学、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现场成为一堂直观而生动的廉政教育课。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