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9.12.2016  20:06

12月26日, 厅党组书记、厅长李亚平主持召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专题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李亚平指出,“两高”的《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河湖非法采砂规定的刑事处罚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一项切实举措,对维护水域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水事秩序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李亚平强调,长江和洪泽湖骆马湖禁止非法采砂是我省水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通过上下共同努力,禁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局面总体可控、稳中向好。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和处罚措施惩戒力度小,执法难度大,且与刑事犯罪没有直接挂钩,导致河道非法采砂和有组织的暴力抗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司法解释》的出台,实现了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入刑目标,为维护河湖防洪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长期以来非法采砂行为违法成本低、定罪量刑难、多发频发的局面必将得到根本解决。他要求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一要加强学习宣传。要深化对《司法解释》的理解认识,重点对河湖非法采砂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的范围、标准、依据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适时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禁采责任单位进行专题培训。二要狠抓贯彻落实。要加大河湖专项执法力度,强化工程性采砂项目监管,严厉打击河湖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三要加强总结研究。及时总结《司法解释》施行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组织开展《司法解释》配套制度和标准建设,商请省高院、省高检研究确定河湖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出台关于盗采砂石价值认定工作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报告的指导意见。

会上,厅政法处主要负责同志对《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详细解读。

全体在宁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供稿:省水利信息中心 程瀛 厅政法处 责编:厅办公室 栾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