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非法证据排除将司法引入法治轨道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确认在我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法律一直将衡量正义的标准局限于实体正义的框架下,千年来路径未曾改变。从春秋决狱到清末修法再到现行刑法,其价值内核的演进主要依靠文明进步中不断成熟的正义观。而所谓“观”,必然带有极其复杂的主观价值判断,若没有合理的客观程序来规范论证刑法的规则,必然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这也就是我们即便拥有“罪刑法定”的铁律,还是不能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
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等人的呐喊仍萦绕耳边,时刻警醒我们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不仅存在于旧中国,还会发生在新时代。偏重实体正义的必然结果就是侦查成为司法的中心,形成以侦代审、未审先判的局面。不能否认这样的模式对于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冤假错案的数量只是全部案件中很小的一部分,但我们更应该认同一句著名的法谚:“一次错误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河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水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后,司法者不仅要关注刑事证据能够证明什么,更要甄别这些证据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如果是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就无法证实案件的事实,从而无法作出合法判决。换言之,违反程序正义的代价就是导致实体不正义。这表明,以证实某人是否犯有某罪为目的的“侦查中心”司法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司法理念,而代以“合法地”证实某人是否犯有某罪的“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模式,却正当其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司法翻开了新的篇章,其体现的程序价值已被大部分司法者所接受并付与实践。在面对非法取证的时候,任何公民都能理直气壮地诘问:“你的程序合法吗?”同时,侦查机关也会失去对犯罪嫌疑人“冻饿晒烤”的冲动,因为这样取得的证据不仅没有任何作用,还会给侦查机关本身带来麻烦。
我们深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我们仍需对这一规则进行不断完善,使之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发挥其规范司法、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作者宋涤宇系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