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查办 兴化检察官释法

17.02.2016  10:28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因离婚判给了前夫,但赵某看到烟花爆竹经营的利润又忍不住心动,熟门熟路地从外地购进烟花爆竹,最终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2月3日,在家家户户辞旧迎新之际,赵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

        47岁的赵某是兴化市戴南镇人,曾经与前夫一起经营过烟花爆竹,后来又曾在外地一家烟花公司干了5年的会计和保管员,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可以说是非常熟悉。2011年2月,赵某的远亲找到她,让她帮忙,赵某便联系了一车货直接发给其亲戚,自己并没有赚钱。见转手可赚取差价,2012年5月,赵某与老乡周某搭伙“做生意”,由赵某主要负责联系货源和下家,周某负责运货以及送货,所赚取的利润两人平分。有时,两人也会各自单独进货贩卖。据审查,两人从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间,在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或单独从安徽、盐城等地购进烟花爆竹,运到兴化进行销售。其中,周某销售金额为62360元,赵某销售金额为57425元。

        2014年9月15日晚上9点,因群众举报,周某在运货途中被抓获,当年10月1日,赵某在河北省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从生产、运输、经营,我国一直严格管理,并明文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201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本案中,赵某和周某均不具备经营烟花爆竹的许可资质,且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以上,触犯了该法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许捷    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