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过错“三究”贯穿办案全过程

13.11.2014  12:2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日前,靖江检察院出台《执法办案过错三究制度》,针对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过错情形,全面细化、明确对相关检察人员问责的依据和标准,有力地促进了严格、公正、规范司法。

  该制度明确,检察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或故意违反规定,导致案件存在实体性、程序性、瑕疵性问题以及业务应用系统使用错误的,均要不同程度承担责任。同时,细化了应当问责的具体情形,列举出:强制措施使用或变更错误、赃款赃物扣押、冻结、处理错误、出现非法证据被排除等7种实体性错误情形,在上级院质量评查中被实名通报、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引发信访等5种程序性、瑕疵性问题情形,法律文书审批在系统外运转、业务核心数据未在系统内体现等6种统一业务系统使用错误情形。

  该制度规定,出现实体性错误的,由承办人、主任检察官及审批者,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出现程序性、瑕疵性问题以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错误的,承办人和部门案件质量评查员(流程监管员)应分别承担责任。如果案管部门对相关案件开展评查却未发现问题的,也应承担责任。

  该制度还规范了过错线索受理、审核、调查等理清责任的具体流程,明确由院党组根据有关过错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相关《执法办案责任追究书》存入责任人的个人执法档案,并伴随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