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设立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9.09.2016  17:44

近日,我市出台《靖江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被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11种生产情形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危害事故,拒不赔偿的;一年内新发职业病人数超过3人(含3人)的;一年内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被处罚超过2次(含2次)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交换、信息公布和信息移出五个步骤。今后,我市各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同时报送泰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过市安监局网站、靖江“智慧安监”监管平台、靖江安监微信公众号以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入库管理之日起一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最后一次记录起后延三年。根据规定,“黑名单”上的企业,将在新增项目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或完全禁止。市安监局综监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将增加失信企业的违法成本,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