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检察院告诉你:触犯法律,注销登记也不可逍遥法外
“被告单位财旺乙有限公司(化名)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今年10月13日,江苏省靖江市法院对靖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作出判决。
“本以为万无一失,没想到,到头来还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小聪明使不得啊!”陈某懊悔地说道。
原来,2007年,经泰州市靖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黄某注册了财旺甲有限公司(化名),从事模具设计、制造、加工、销售。2015年,该公司转型升级,黄某和陈某共同出资注册了财旺乙有限公司。经营期间,黄某和陈某为了让所在的两个公司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增值税发票24张,价税合计237万余元,税额共计34.5万余元,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然而,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靖江市公安局在侦查其他刑事案件中发现,黄某、陈某作为财旺甲有限公司和财旺乙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具体实施了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016年10月17日、2017年11月16日,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对黄某及财旺甲有限公司、财旺乙有限公司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立案侦查。2017年9月27日,陈某至靖江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8月27日,靖江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靖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起诉时发现,黄某、陈某和财旺甲有限公司、财旺乙有限公司均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但财旺乙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后,已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10月14日,靖江市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靖江市法院。2019年10月30日,靖江市法院对财旺甲有限公司、黄某、陈某分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缓刑的刑事处罚。
虽然案件看似告一段落,但是检察官仍然在思考:财旺乙有限公司真的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带着这个疑问,承办检察官与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检察官进行了探讨,并将此作为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线索移送审查。
为了彻底弄清楚原委,靖江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检察官走访了靖江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发现2017年11月16日靖江市公安局对财旺乙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立案侦查时,该公司的企业状态为“在业”。原来,在公安机关对财旺乙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陈某才向相关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该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2019年2月25日,相关部门在不知该公司涉嫌犯罪,不知陈某作出的承诺系虚假承诺的情况下,核准注销公司登记。
据此,公益诉讼办案组认为,财旺乙有限公司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情形,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今年5月15日,靖江市检察院向靖江市行政审批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撤销对财旺乙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靖江市行政审批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启动了对财旺乙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情况的调查,查明该公司在明知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而骗取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于7月14日作出了撤销其注销登记的决定,财旺乙有限公司恢复在业状态。
8月4日,靖江市检察院向靖江市公安局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该局将财旺乙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8月21日,靖江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9月7日,靖江市检察院以财旺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至靖江市法院。靖江市法院审理后,认定财旺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并于10月13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财旺乙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