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设“霸王条款”被罚2000元

22.07.2015  12:39

 

标注“最终解释权”的会员卡、消费卡。 严云秋摄

 

 

本卡的使用和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是大家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之一。近日,斜桥镇一家超市因会员卡上标注的“最终解释权”,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2000元。

 

买了积分卡却不能用不能退

 

今年5月,市民张女士来到斜桥镇一家超市购物。结账时收银员向她介绍,办理该超市的购物积分卡可享受会员价格,并享有购物积分兑换商品等服务。在收银员的劝说下,张女士当场办理了一张超市购物积分卡,并在卡里充值几百元现金。当天,由于超市收银系统正在升级,张女士并未能使用该购物积分卡。

 

随后一个多月时间里,张女士多次到该超市购物,但超市的收银系统仍然处于改造状态,购物积分卡一直未能使用。于是,张女士与经营者协商退卡事宜,但经营者多次以系统升级为由拖延办理。商家还告知张女士,购物积分卡在使用事项中注明了“本卡的使用和最终解释权归该超市所有”,因此超市可以拒绝办理退卡。张女士向市市场监管局港城分局求助。

 

最终解释权”是霸王条款

 

市监管局港城分局工作人员介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该超市的购物卡上标注的“最终解释权”,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超市为张女士办理了退卡手续,该超市也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我市,一些蛋糕店充值卡、健身店预付卡、专业造型VIP卡、超市消费卡等,背面条款大都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公司保留本卡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刘建华介绍,这样的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前不少商家在搞促销活动时,故意留下一些让消费者容易上当的“陷阱”,但为了防止消费者与他们发生争执,会加上“最终解释权归店家”这一说法。“最终解释权”这一规定扩大了商家自身权益,以达到免除或减轻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目的,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交易的原则,属典型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最高可罚3万元

 

刘建华介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时,不得作出含有七种内容的规定。出现“霸王条款”的商家,会面临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商家和消费者出现争议,‘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是无法生效的。”刘建华提醒消费者,要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拨打12315热线进行维权或者向市消协84900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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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的七种具体情形

 

1.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2.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3.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5.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6.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7.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