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为挣零花钱 实习期间无证贩卖香烟

22.06.2015  14:39

  【连网】 (记者 赵芳 通讯员 孙腾飞 王永仑)本想利用实习期间挣点零花钱,未料误入歧途,成为无证贩卖香烟的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他的公务员梦想也因此破碎。日前,灌南县人民法院对在校大学生孙某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同伙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实习期间合伙无证贩卖香烟

  1993年出生的孙某,系盐城某高校大三学生,案发前处于实习期间。头脑活络的孙某想利用实习期间挣点零花钱。

  有一次,孙某在驾驶父亲的轿车参加当地某品牌车的车友会活动时,听说车友李某贩卖香烟有利可图,就多次联系要求跟李某一起发财。起初,李某对孙某不太信任,后经不住其多次磨叽,遂答应合伙。两人约定各出资4万元,孙某以从父母处借来的现金出资,李某的出资包括库存的9000多元香烟和部分现金。

  2014年4月26日至5月14日期间,李某、孙某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不同种香烟的地区价格差,在江苏、山东两省相临近多个市县贩卖各种香烟牟利。贩卖均由李某负责商谈价格收购、销售,孙某负责开车运输、记流水账。

  法院判决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并处罚金

  2014年5月15日,李某和孙某在灌南县境内收购香烟时,被灌南县烟草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当场扣押车上收购的香烟260条、非法经营的账本和部分违法资金。经查,李某与孙某两人20多天非法经营金额达20万余元,非法经营的利润尚未来得及结算、分成。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孙某违反国家烟草专营、专卖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金额达20余万元,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系主犯,孙某系从犯。鉴于孙某是从犯,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孙某是在校大学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以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后悔已迟公务员梦想破碎

  判决后,孙某非常后悔。原来,孙某在校成绩比较优秀,本来打算毕业后参加公务员考试,成为一名公务员的。但是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一念之差误入歧途,这一纸刑事判决,已经宣告了其考取公务员梦想的破灭。

  法官提醒:暑期将至,想要勤工俭学的莘莘学子一定要吸取孙某的深刻教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远离违法犯罪行为。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