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对虚假鉴定实行“零容忍”
本报讯《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于2016年12月2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19日,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解读了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江苏是全国首批进行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试点省份,从2001年开始,逐步开展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已发展到153个;有司法鉴定人1628名;完成鉴定数量居全国第五。
省司法厅副厅长张亦军介绍,已经颁布并即将实施的《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在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条例规定,从事国家登记管理制度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都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既包括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也包括侦查机关设立的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
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及时发布鉴定机构鉴定资质、认证认可、能力验证、仪器设备等相关信息;建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能力建设、质量管理、执业评价、教育培训等制度,并将在司法鉴定登记、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单位和个人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翟洁君说,我省每年编制一本《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今后将通过政务网站发布名册,并实时反映变化情况。
条例结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活动规定了一系列具体规范,并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虚假鉴定实行“零容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鉴定机构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条例特别规定,法律援助受援人交纳司法鉴定费有困难的,鉴定机构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
张亦军表示,司法行政部门将按照《条例》具体要求,会同省法院联合出台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逐步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础信息和执业信息自动对接。还将修改实施新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同时将健全司法鉴定人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等机制,做好组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修订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等,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任松筠张全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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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