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出台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25.05.2015  16:42

          5月14日,中共雨花台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南京市雨花台区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从四个方面对区档案馆档案收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收集原则。本着维护历史真实面貌,全面反映发展历程,保护档案完整与安全,方便社会各界利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收集工作。二是收集范围。建国后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所属机构、检察审判机关、社会团体、民主党派、街道(园区)等的档案;建国前本地区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的档案;本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作、重要人物形成的档案;本地区有价值的各类电子档案;有助于档案管理和利用的全宗指南等资料。三是收集门类与载体形式。包括文书、会计、科研、基建等各种门类;以及纸质、实物、光盘、磁性等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四是时限要求。凡基本名录中所列单位形成的保管期限为30年及以上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档案馆移交。

        《实施细则》是雨花台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具体举措;是一部建设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反映真实面貌、富有雨花特色、覆盖人民群众的馆藏体系,科学划定收集档案范围,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本地区档案资源的行政规章。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雨花台区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