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公布侵犯商标权犯罪典型案例
中国江苏网4月17日讯(通讯员 方帅 记者 米格)侵犯商标权犯罪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占比例较大。近日,我国专门发布《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其中明确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于近日专门搜集整理了该中院2014年度审理的10件较为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例,以警示社会预防犯罪,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识别。
一、假冒包钢商标案
【案情】包钢公司注册的“图像B”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生铁、钢板、钢管、钢丝、钢条、金属轨道等。
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天津某钢铁公司名义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销售钢材的广告,并谎称其为包钢公司的代理商。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单位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向受害单位某公司出售包钢品牌的高压化肥管38吨。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无品牌流体输送钢管36.9吨,伪造包钢公司的产品质量书,并将伪造的包钢公司标识和规格型号喷涂在无品牌的钢管上出售给受害单位某公司,销售金额为223245元。受害单位某公司收到钢材制品后通过包钢公司鉴定后得知,被告人王某某所售商品为假冒包钢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天津某钢铁公司也非包钢公司的代理商,被告人王某某经受害单位某公司追索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向该公司支付退货款及赔偿款等计35万元。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包钢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23245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对受害公司进行了民事赔偿,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假冒“春意”商标案
【案情】春意公司系“春意”商标的所有权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金属处理、空气净化、空气调节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过滤设备等。
2013年11月,被告人龚某某因承揽了某广场空调安装工程,此工程中需要安装“春意”牌风机盘管,为赚取非法利益,龚某某未经春意公司许可,从沈某某处购买两批次共计205台无品牌风机盘管,贴上从他人处购买的“春意”商标标识,假冒“春意”牌风机盘管安装在其承揽的空调安装工程中,非法经营额共计98400元。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