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主办“区域立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学术研讨会
11月14日,由我院和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共同主办的“区域立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召开。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侍鹏,党委书记、院长王庆五,刘旺洪副院长等出席会议,来自省内外有关高校以及政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60多人参加会议。
王庆五院长在致辞中首先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对我院法学学科的关心与支持表示感谢。王院长指出,区域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区域立法和区域治理法治化、现代化研究,对于推动区域治理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江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最快、最具发展潜力的地区,也是面临新问题、新矛盾、新挑战最多的地区。加强江苏区域立法和区域治理现代化的研究与实践,是一项十分紧迫和重要的工作。法学界应担负起自身的责任,对区域立法和区域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理论、实践经验和发展规律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创新探索,为区域治理和立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省社科院作为省委、省政府高水平的现代新型智库和综合性社科研究与创新基地,目前正在大力推进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组建的“区域现代化研究院”获批江苏首批省级重点高端智库,“区域立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是其重要研究主题之一。我院将通过区域现代化研究院这一智库平台,深入推进区域立法与区域治理研究,提供更加专业的决策咨询服务,为建设“富强美高”的新江苏做出更大的贡献。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会议主题,从“区域立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制度建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和建议。(1)区域法治化是区域立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必然要求,面对新的发展形势,需要树立正确的立法观,提升立法水平,提高立法质量,防止立法过程中部门或地方利益法律化现象,逐步建立区域立法第三方评估机制,真正实现区域治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2)在立法实践中,建立立法机关理性引导和公众自觉、自愿、自律参与相结合的有序协作机制,通过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立法听证制度、建立以协商为导向的立法民意测验制度、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等,实现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推动社会治理向善治转型。(3)关于“区域立法与区域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建构,在理念上,应坚持审慎姿态,遵循必要性、辅助性、比例性和渐进性原则;在内容上,应根据实体性法律原则和程序性法律原则进行具体规制;在机制上,应遵循过程本位观念,坚持程序性控制,建立健全公开机制、参与机制和交涉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