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19年 陈夏影再审无罪
福建高院再审撤销陈夏影无期徒刑判决,撤销黄兴、林立峰死缓判决,维持原判决中黄、林二人因非法拘禁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学者认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关键。
【财新网】(实习记者单玉晓)继呼格案、念斌案后,又一起冤案再审被纠正。5月29日上午,福建高院公开宣判陈夏影无罪,黄兴、林立峰二人仅犯非法拘禁罪,不犯绑架罪。陈夏影、黄兴获释,林立峰已于七年前含冤病亡于狱中。
该案发生于19年前。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8年11月,福州中院一审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法定代理人退回非法所得。同时,判令黄兴、林立峰和陈夏影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该院曾两次发回福州中院重审。2006年11月,福建高院第三次二审,维持福州中院第三次一审判决:黄兴、林立峰判处死缓,陈夏影无期徒刑。法院判决后,三被告人及家属对绑架罪提出申诉。申诉过程中,林立峰不幸于2008年1月在狱中病逝。
今年2月9日,福建高院立案再审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一案,并于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报道此次开庭的媒体称,“出庭检察官的检察意见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改判,庭审中,陈夏影、黄兴都表示,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
财新记者查看该案再审判决书后发现,福建高院撤销三人绑架罪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缺乏与原判认定事实相关联的客观性证据,现场未提取到与原审三被告有关联的实物证据;三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原判认定黄兴、陈夏影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人证言客观性存疑;原判认定的其他证据缺乏证明力……”
本案辩护人之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告诉财新记者,“本案先后六任十几位辩护律师从一审就指出了本案存在的严重问题,始终做无罪辩护。”王兴所说的严重问题是,“该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绑架罪”。
但王兴指出,“检察院也意识到有问题,法院明知道有问题,仍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去审理,没有独立审判。”王兴曾担任念斌案的辩护律师,他说,法院不依法独立审判是多数情况下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
“从诉讼制度层面反思冤假错案,中国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机制是症结所在,需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法学博士、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邹佳铭曾在财新网撰文称。
但近年来,中国无罪判决率持续趋零。财新记者曾统计最高法院报告中的数据后发现,2014年的无罪率仅为0.066%,低于2013年的0.0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品新此前分析这一问题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中国无罪率低的“特色原因”,司法制度上依旧以‘侦查为中心’而非‘审判为中心’是无罪率低的深层制度痼疾。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此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刘品新认为,“需要把现有法律里蕴含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律激活,如刑事辩护制度中辩护人权利、非法证据排除等。还需要限制之前过于强悍的侦查权力。如取保候审、拘留等,恐怕不能只是公安机关自己决定。”
原标题:蒙冤19年陈夏影再审无罪
稿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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