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将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事实+
各国社保管理模式纵览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包括基金筹集、保险支付和投资运营的全部过程,为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将基金而进行的各类投资是社保基金运营的基本环节之一。鉴于社会保障基金是为了帮助劳动者抵御风险的基金,是劳动者的“保命钱”,因此,安全性是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行的首要原则。
依法监管:美国于1935年制定《社会保障法》、1974年制定《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英国1986年制定《金融服务法》、1995年制定《养老保险法》,新加坡于1995年制定《中央公积金法》、2001年通过《养老金法案》。这些法律都具有较高的效力层级,这就使社保基金运营的安全保障有了充分的法律根据,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止行政首长、监管机构对基金运营的非制度化的任意干涉。
独立监管:大多数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都设有一个主管社会保险的部门,综合管理社会保险工作,如日本的厚生省、瑞典的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等。法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突出特点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相分离,各尽其职。其社会保障日常管理由政府组织承担,政府对社会保障保持强有力的干预和控制,但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管理由社会保障和家庭津贴征收联盟负责,该联盟是具有公共职能的私营机构。
市场化运营:在美国,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等,其运营投资采取完全自由的零售市场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个人可以自由选择资产管理机构,由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个人账户。日本厚生省将其社保基金的投资运用主要分为三部分,其中大部分资产委托给民间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在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投资高度市场化,国家或职工委托的机构先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集中,政府选择一些资产管理机构,然后职工个人选择其意愿的管理机构,再将资金委托给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审慎监管:美国《社会保障法案》明确规定,联邦社保基金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对其本息均予以担保的“孳息型有价证券”,而不能用于购买股票、委托投资、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投资;规定对每种金融产品的投资限额;规定投资于单个企业或证券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最高比例或权益集中度;要求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对基金的运营进行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包括披露资产净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