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法院执行局违规聚餐被通报

25.12.2015  10:50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22日通报了六起各地法院会同当地纪委查处的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其中包括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违规聚餐案。

  今年6月10日,经阜宁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谢天德事先联系安排,并在该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裴仁刚的带领下,该院执行局利用在阜宁县农村商业银行(系多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召开“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座谈会”之机,组织本局干警共21人在该银行内部食堂进行聚餐。案发后,裴仁刚被免去副院长职务并调离法院;谢天德受到撤职处分;执行局廉政监察员刘青松被免职;其他参与聚餐人员分别受到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处理。该院院长黄旭东、纪检组长左红光因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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