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出台《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28.10.2014  11:30

  

      近日,阜宁县政府研究出台了《阜宁县县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加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降低政府行政管理和服务成本,加快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

  该《办法》明确规定,县级政府公物仓的管理部门,即县财政局,阜宁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体负责县级政府公物仓的日常管理。被纳入县政府公物仓管理范围有: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活动(会议)、组建临时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统一配置的各类资产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实物资产;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回的实物资产;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闲置资产,包括不需用的资产、已更新淘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县级单位处置资产中仍有调剂使用价值的资产;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罚没资产;其他按规定应缴入县级公物仓管理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