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一号预防提醒函:让多个"易感项目"廉洁过年

30.01.2016  09:34

  2016年初以来,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为了强化源头防腐,力争将国资投入的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等职务犯罪减少到最低限度,保护广大工程建设领域干部职工,特向全县国有资金投入的50多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管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建管单位监管人员等发出节前预防贿赂等职务犯罪提醒函200余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该函结合2015年该院先后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12件15人案件中涉及的国资工程11件14人案例。从案件易发领域、时间节点、贿赂的标的等分析入手,对国有资金投入的建设单位监管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建管单位监管人员等提出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中央八条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工程建筑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春节期间杜绝向工程建设单位监管人员、建管单位监管人员贿送现金、购物卡及有关贵重物品,强化自律,洁身自好,远离贿赂等职务犯罪,确保本人、家人及他人平安、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