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申请不予办理?江都检察纠正一起律师违规辩护行为
17.03.2017 09:15
本文来源: 检察院
3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提交的手续时发现违规行为,当即予以纠正。
当日,该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了刘某某非法吸收纠正予以公众存款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辩护律师”王某某的阅卷申请。在对其阅卷资格进行审查时,受理人员在核对委托手续、律所函和律师证件时发现,前来阅卷的王某某是接受了袁某某的委托,但是通过核实发现,袁某某实为刘某某妻子张某某的亲戚,不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除当事人自行委托辩护人外,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对此,该院受理人员向王某某进行了解释说明,告知其委托手续不合法,并对其阅卷申请不予办理,纠正了这起违规代理辩护行为。(杨永兵 郝洪伟)
本文来源: 检察院
17.03.201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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