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闸:无知少女冒用他人身份办卡 贪图小利获刑三年

30.03.2016  16:12

  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余某冒用他人身份到银行办理银行卡,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民警出警后余某当场被抓获。近日,经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余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余某与其姐姐多次冒用他人身份证至南通市各大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银行卡,被告人余某冒用多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共计25张。被告人余某是1996年出生,2015年刚从家里出来,因为没有找到工作,就开始从一个男子处拿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在办理银行卡时余某就冒充是身份证上的人,银行卡办好后再交给那名男子,获得每张卡50元的费用。余某只有小学文化,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自己冒用他人身份骗领的银行借记卡,不具有透支的功能,这样的行为没事,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银行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属于刑法上的信用卡。银行借记卡虽然不具有透支功能,但是却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