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到问题电瓶又使用不当发生爆炸 眼睛被炸伤

10.11.2015  22:03

  中国江苏网11月10日讯(通讯员 张爱如 刘玲 记者 米格)买了问题电瓶加上使用不当,结果电瓶爆炸。泗阳男子因于某因此受伤瞎了右眼。记者今日从江苏泗阳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电瓶厂家承担60%责任,赔偿于某损失212428.45元。

  2012年10月2日,于某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150AM蓄电池一只装在三轮车上使用。第二年3月16日下午,于某在启动三轮车时蓄电池发生爆炸起火。于某眼部受伤,经过治疗,于某右眼球摘除,构成七级伤残。

  遭受严重身体损害的于某觉得,蓄电池无故爆炸必然是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自己作为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到泗阳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要求蓄电池生产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蓄电池生产公司却坚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问题,是于某自己使用不当导致蓄电池爆炸起火受伤,双方争议不下,纠纷未能处理,因此成诉,于某要求蓄电池生产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579985元。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某使用的蓄电池爆炸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载明:“涉案蓄电池充电电压偏高,长时间充电致使涉案电池内部上空隙部位形成氢气和氧气的聚集,电解液液位下降。另外,电池内部隔板边缘破损导致局部短路。在使用时内部产生瞬时放电大电流,并在隔板破损短路处产生电火花,从而引起蓄电池爆炸。”

  法院认为,蓄电池短路问题属于产品质量缺陷,故蓄电池生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充电机电压高于蓄电池明确载明其电源充电不得大于14V的承受范围,实为于某对蓄电池使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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