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厂房里多了俩"门卫" 宜兴依法追诉两名虚假诉讼参与人

25.05.2016  12:06

  为使债务得到优先偿还,债权人王建伟让自己的亲戚扮演债务人田洪斌公司的门卫,在公司破产后以索要工资名义得到优先受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近日,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在追究王建伟、田洪斌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纯属“帮忙”性质的夫妻二人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进行追诉。

   找人讨薪告自己 只为优先拿赔偿

  2015年2月,宜兴市法院受理了一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两位年过六旬的老人将公司老板田洪斌告上了法庭,索讨他们在公司干3年门卫工作应得的工资共计20余万元。

  看上去合情合理的事情,背后却是债务人田洪斌和债权人王建伟导演的一出戏。

  原来,2012年前后,田洪斌向王建伟借了150万元用于公司资金周转。王建伟因了解到田洪斌的厂房已经在政府的拆迁规划之中,拆迁补偿最少也有300余万元,借钱没有太大风险,于是爽快地答应了田洪斌的请求。

  让王建伟没有料到的是,除他以外,田洪斌还有29个债务人和近千万元的债务。2014年下半年,债权人章某以债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田洪斌,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判决田洪斌归还章某欠款190余万元。此时的田洪斌已收到厂房的拆迁补偿款并将其中100万元用于还债,剩余的200余万元被法院冻结。

  眼看着自己的借款可能打了水漂,王建伟寝食难安,马上去找田洪斌索债。两人商议下,决定由王建伟找人以劳资纠纷名义起诉田洪斌,从而优先执行冻结款项。

  王建伟找到自己的亲戚郑某夫妇,让夫妻二人谎称在田洪斌的厂里做过门卫,以田洪斌拖欠门卫工资为由向法院起诉。田洪斌伪造了三张内容为2012年至2014年欠郑某夫妻二人门卫工资的欠条,金额共计20余万。

  2015年2月4日,法院受理该案的同日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所欠工资数额。

   空楼门卫露马脚 虚假诉讼被举报

  关键时刻莫名跑出俩“门卫”前来索债,还顺利得到法院的快速调解,这让债权人章某产生了疑问:田洪斌的厂房早在2012年就已经停业,人去楼空,请门卫一说显然不合情理。再一打听,发现这对老夫妻竟是自己的同村人。很快,章某从他人口中得知了郑某夫妇为亲戚作伪证的真相。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章某向宜兴市检察院求助。

  在审阅案件信息后,该院民行部门承办检察官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走访查明,郑某夫妻二人从未在田洪斌厂内工作过。通过询问,二人也承认,自己是给亲戚帮忙,一切都是律师和王建伟负责,二人只在开庭时出个面签个字,冒充“门卫”对田洪斌进行起诉。

  2015年11月,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认定,郑某夫妻二人与田洪斌的劳务合同纠纷案,系双方当事人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的虚假诉讼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再审。同时,该院还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2016年1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将田洪斌、王建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帮忙夫妇被追诉 没拿好处仍涉罪

  宜兴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理案件后,认为田洪斌、王建伟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对二人提起公诉。但本案中涉案的郑某夫妇,明知是虚假的事由,却仍然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并签名捺印,为什么他们没有被移送?

  对此,公安机关解释称,夫妻二人系受到王建伟的请托,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且没有收到任何好处,纯属帮亲戚的忙。此外,夫妻二人年事已高,身体不佳,遂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根据相关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应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规定处刑较轻的,也可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检察官认为,郑某夫妇的行为已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但也符合量刑处罚更轻的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尽管二人只是出于帮忙,却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也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其犯罪行为不容小觑,必须进行追究。该院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要求对郑某夫妇进行追诉。

  郑某夫妇在起诉田洪斌并获法院支持后,王建伟没有让二人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拿到起诉的20余万元。依据法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宜兴市检察院最终作出决定,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田洪斌、王建伟以及郑某夫妇等4人提起公诉。(李鹏飞 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