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禁渔期今年起延长至四个月

26.01.2016  10:02

今年起,长江禁渔期将从以往的每年3个月延长至4个月。记者昨从市农委渔政站获悉,农业部日前调整了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具体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

 

刀鱼是典型的洄游鱼种,每年二三月份由大海入长江,并溯江而上繁殖洄游;三四月份进入繁殖季节后,刀鱼沿长江进入湖泊、支流或就在长江干流进行产卵活动,繁殖后代。第二年夏天,顺流而下,在长江入海口的咸淡水交汇处做适应性停留后回到大海。自2002年起,每到长江刀鱼洄游繁殖季节,国家实行限捕。记者了解到,前几年,长江的禁渔期从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在禁渔期内,只有持有刀鱼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证的渔船,才能捕捞刀鱼。今年,为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农业部发布通告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进一步扩大了禁渔的范围,并对禁渔时间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和延长,统一了长江上中下游的禁渔时间。《通告》要求,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以及淮河干流全面推行禁渔期制度,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从原来的3个月延长到4个月,使禁渔期能涵盖长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繁殖期,此举将有助于长江中的鱼类获得更长时间的休养生息。

 

市农委渔政站副站长沈林宏介绍,目前,市农委已经开始组织我市渔民申报刀鱼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证。今年,全省刀鱼捕捞证配额数比往年减少,我市共获得81张长江刀鱼特许捕捞证,比去年少1张。

 

沈林宏说,根据《通告》要求,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同时,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长江天然渔业资源的,需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制定的专项管理规定批准。沈林宏提醒,根据国家刑法有关条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捕鱼、插网、地笼等“绝户网”捕捞水产品的,可按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理,将由公安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