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3月起施行 江苏为立法贡献智慧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在长江保护法立法进程中,我省两届百余位全国人大代表4次建言,贡献了江苏智慧;我省5年来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前奏曲,为守护好长江母亲河展现了江苏担当。
两届代表4次建言,
为立法贡献江苏智慧
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2016年党中央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2019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都明确提出制定长江保护法。
2014年、2016年、2017年,江苏代表团1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3次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制定长江水环境保护法。2017年底,全国人大环资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建议将长江保护立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2018年3月,江苏代表团32名全国人大代表继续联名提出此项议案。
江苏代表团接续不断提出议案,既是基于我省长江流域是全省综合实力最强、战略支撑作用最大区域的实际,也是基于当时抓好长江大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
从全国看,长江水资源占全国的三分之一,沿江城市占全国的三分之一,长江流域经济总量占据全国“半壁江山”。就江苏而言,长江横贯东西400余公里,沿江地区承载全省六成人口、七成投资、八成经济总量、九成进出口贸易,是全省经济的主引擎、顶梁柱。201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苏州召开长江保护法立法座谈会,我省在会上发言说,江苏地处长江下游末梢的特殊区位,加之长期以来沿江地区的高强度开发,使得长江江苏段的生态环境问题比其他沿江省市更为复杂,“正是出于这样的基本认识,我省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议案建议,特别期待长江保护立法早日启动、加快进程。”
我省结合江苏实际对立法工作提出的建议,在长江保护法中有多处体现。例如,进一步优化长江沿线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建立省际联防联治协调机制、对科学合理集约有序开发利用长江岸线作出明确规定、从严从重处罚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行为等。
结合治理实践,
江苏迫切需要长江保护法
“从我们5年多来江苏长江大保护的工作实践来看,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我们认为是正当其时。”省政府有关负责人在省人大常委会2月25日召开的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座谈会上如是说。
江苏实践鲜明体现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决策的必要性。以扬州为例,2016年该市果断调整已实施10多年的沿江开发规划,将86.7公里扬州沿江岸线的82.4%划为岸线保护区和控制利用区;把沿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3.86万亩土地列入限制和禁止建设区;推动沿江化工产业退后一公里,关停化工企业263家,主动将扬州唯一的化工园区产业规划面积从22.6平方公里压减至9.3平方公里;果断停止上马总投资110亿元的扬州第二发电厂燃煤机组二期工程。同时,扬州加快结构调整,在沿江布局了一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科技含量高的重特大项目,城市价值大幅提升,从2015年起每年人才净流入1万人以上,2018年扬州GDP在全国百强城市中的排名由2012年的第47位上升到第37位。
经过5年多艰苦努力,我省长江大保护工作有了较好基础,并站到了新起点上。此时审视当前长江大保护工作,省政府有关负责人认为,推进落实中需逐步实现三方面转变:由逐个解决问题更多地向系统治理转变、由依靠协调推动更多地向依法履责转变、由集中专项行动更多地向常态长效转变,“从这三个转变的实际需要来看,非常期盼有这么一部法律。”
对江苏而言,长江保护法更具特殊重要意义。从自然地理上看,全省水系发达、互相贯通,长江为全省提供了80%的生产生活用水,“某种意义上说,保护我省长江生态,实际上就是保护全省生态。”省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江苏的经济重心一直在沿江地区,长江保护法既是一部生态环境保护法,也是一部绿色发展促进法,落实好这部法律对于破解“重化围江”难题将有重要推动作用。另外,落实长江保护法的过程,也将是推进我省长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
对各部门来说,长江保护法是抓工作的新利器,这集中体现在破解“九龙治水”局面、实现治理各司其职上。“长江保护法从长江流域系统性和特殊性出发,规定了具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省水利厅厅长陈杰表示,这部法律开启了依法治江的新纪元,建立了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下的各部门管理体制,各方职责界定更加科学严谨。
强化系统观念,
执行中体现流域性治理特点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流域法律,如何强化一体协同治理的系统观念,在实施中体现流域性治理特点是重中之重。
“长江保护法一大创新之举,就是提出要在国家层面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对我们地方人大提出了新的要求。”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俊说,这就需要在保护中强化全局意识、协作意识,一方面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沿江城市的沟通配合,共同探索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立法协同、联动监督、代表跨区域调研视察等机制;另一方面加强各县(市、区)之间和市、县、镇人大之间的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开展监督活动。
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认为,需要牢固树立长江全流域共治共管的理念,推进高邮湖、宝应湖、白马湖等跨界湖泊联防联治,深化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制度,增加补偿点位、提高补偿标准,运用经济杠杆引导地方改善水质,推行水断面上游无过错责任举证制度,理清压实治理责任。
更好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这部流域法律,还需更多细化配套措施。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俊建议,进一步加强长江化学品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强化沿江各市联防联控。
企业也负有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要责任。金陵石化地处长江南岸,紧邻长江。企业有关负责人表示,“落实长江保护法,是金陵石化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也是关乎企业发展的生存之战、命运之战。”金陵石化计划投资20亿元实施近零排放改造,开展废水、废气、危废深度治理,在严格执行各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基础上,最大可削减80%的外排废水量。
新框架下,
打造有江苏特色长江保护制度体系
长江保护法将江苏全域纳入了适用范围,不仅对我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也将影响我省今后地方立法活动。
近年来,省市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涉及长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其中涉水省法规就有20多部;全省13个设区市均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制定了相关法规,共计61部。各设区市将制定或者修改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列入5年立法规划或2019年立法计划的共有35部。我省已初步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长江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度框架。
“为了推动长江保护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及时开展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长江保护法在江苏的顺利实施扫除障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表示,将通过本次清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长江保护法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的法规和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存在制度空白的领域、事项,研究提出制定相关法规或者文件的计划。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也表示,将强化政府行政立法职能,重点就长江流域空间管控、水污染防治、航道管理、产业布局、防洪减灾等加强法治研究和制度供给。
对我省各地各部门来说,需要把法律规定细化为具体可执行的配套政策体系。镇江市人大常委会表示,针对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二条,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将在听取政府年度环境报告中加紧落实。张俊表示,南京已将制定《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列入今年预备立法项目开展调研。陈杰认为,必须加快建立更完善更严格的长江流域生态标准体系等制度,如建设顶层法规规划制度,制定出台江苏省长江岸线保护利用的意见,起草《江苏省长江岸线保护条例》。(陈月飞 付奇)
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