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假证” 镇江法院要求证人签署“证人保证书”

21.11.2015  19:03

  新华报业网讯  21日,镇江扬中法院发布消息,该院“证人保证书”亮相下辖的新坝法庭。据介绍,“证人保证书”的签署执行,能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有效防止“假证”的出现;同时,拒签者则不得作证。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负法律责任。”2015年11月17日上午10点,镇江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庭长栾汉勤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离婚纠纷,而证人在出庭作证前,被要求签署“证人保证书”。

  据法院方介绍,“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应用广泛的证据形式之一,也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本身法律意识淡薄,故此弄虚作假的情形就时有发生。这种状况的出现,严重妨碍案件公正审理。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9条、120条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出庭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

  而证人如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则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此份“证人保证书”是扬中法院新坝法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的,涵盖了证人的基本信息、与本案当事人关系、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事实上,法官表示,要求证人作证前先签署“保证书”,不仅能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给弄虚作假行为以警示,有效防止“假证”的出现。此外,更能帮助法官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从而彰显司法的神圣,法律的威严。

  通讯员 赵文浩 新华报业网记者 万凌云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