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检察设诉前会议案件办理不再有分歧
08.04.2018 14:10
本文来源: 检察院
“我宣布:双方一致同意祝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殷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刘滢在主持一场由侦查人员、承办检察官共同参加的两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诉前会议上这样说到。
公安机关指控祝某、殷某于2017年7月中旬,在各自家中相互容留对方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侦查人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则认为,两人容留吸毒非当场抓获,两起案件中祝某、殷某互为犯罪嫌疑人和唯一证人,实质上证实有罪的直接证据仍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其余证据仅证实两人在其他时间、地点自己吸毒的情况,且行政拘留环境不能排除串供的合理怀疑,因此,不能认定本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且无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听完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证据的评析,侦查人员决定申请撤回两起案件。
本案是润州区检察院创新举措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缩影。“之所以设立诉前会议制度,就是想通过这个平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审前过滤的作用,使案件中的重大争议事项得到更加公开公正地处理。”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检察长王飞说。(记者 丁国锋 通讯员 秦 彪 雷文辉)
本文来源: 检察院
08.04.201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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