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规范投资项目评审付费办法

18.11.2014  13:28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效果,进一步提高评审质量,镇江市印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付费办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付费。

   一、明确评审付费原则及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付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评审付费范围分为两方面:一是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评审付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市审计部门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或政府指定的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自行评审或委托评审项目。二是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的评审付费:全过程跟踪评审、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预算5%的补充评审工作所发生的评审费用;市发改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发生的费用;房屋拆迁(征收)项目评审发生的费用。

   二、规范评审付费方式。 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评审费用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的评审费用由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市发改委、市征收办出具的支付通知单,予以支付。

   三、限定评审费用支付标准。 委托评审服务付费,原则上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方式。其中概算、预算委托评审付费分别以“送审概算价”和“送审预算价”为基数计算,分6档,按对应费率核算。同时还规定了标底委托评审、全过程跟踪委托评审、工程竣工结算委托评审以及竣工财务决算委托评审付费标准。委托评审费最低限额为1000元。此外,为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市财政、审计和发改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复审(抽查),根据复审(抽查)结果支付评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