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劳动能力鉴定有了新标准

16.03.2015  12:34

  3月9日至13日镇江市人社局将组织开展新的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这也是劳动能力鉴定国家新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 实施后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对新标准的修订实施、办法过渡和执行等情况进行了解。

  此次修订实施的新标准是对我国2006年版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的调整。在保持原有标准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各地在实践中反映集中的、普遍的、突出的“问题”条款进行了适当地修订完善。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更加科学、规范、严谨。新标准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了删除,对一些定义模糊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例如:老标准规定“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定为九级伤残。一些手指普通骨折后,不打克氏针进行内固定的为十级,打了克氏针就是九级,而“除拇指外,余3-4指末级缺失”才是十级,不合理,争议大,单位、工伤职工难以理解和接受,从而诱导不必要的克氏针固定等过度治疗的发生。修改后的新标准将手指、足指等骨折内固定术后的等级由九级降为十级,只有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才为九级,而将3-4指末级缺失的等级由十级升为九级,增强了新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更好地解决了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实现新老标准的平稳过渡,人社部和省人社厅先后发文明确,2015年1月1日后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核鉴定、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2014年12月31日新标准实施前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且复查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出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确定。

  为了高效便捷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从今年开始将每年四次八场鉴定检查,增加到每年六次三十场,每个双月的1至15号都可以到市运河路79号劳动大厦620室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登记手续,该处常年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咨询服务,并为重残职工及行动不便人员提供上门鉴定服务,竭诚提供公平公正、作风优良的鉴定服务,更好地帮助职工及时获得伤残补偿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稿件来源: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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