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六旬翁驾驶电动车斑马线上撞人逃逸
“今天,行政拘留3天的柴某,刚刚期满获释”,17日,镇江京口交警大队就镇江年过六旬的老人柴某在斑马线上撞人后逃逸一案进行通报,柴某骑电动车,在将过路行人康女士撞成轻伤一级后,却驾车开溜,不想康女士已将其车号记下。而在14日被执行3天行政拘留前,柴某已经借钱交付了康女士的各项治疗费用5.7万余元。
警方介绍,2016年1月2日,发生在镇江梦溪路“江苏科技大学西门”附近斑马线上骑电动自行车撞倒行人,因害怕赔偿,致受伤行人不顾,骑车逃逸的事故。这一事故发生在镇江闹市区,又是大白天,在镇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1月2日上午,已经65岁住镇江桃花坞新村退休在家的柴某,吃过早饭骑上电动自行车上街,找裁缝店帮儿子做裤子。由于所找的店家都不肯做, 9时45分柴某行驶至镇江闹市区的梦溪路工人文化宫时,就准备掉头回家。当时,老人直接由西向东从斑马线骑过马路,当骑行到斑马线的四分之三距离超越前面同向过马路的行人时,不小心将53岁的镇江康女士撞倒在地。
撞击发生后,柴某见康女士一直在地上痛苦地呻吟,就下车去扶并跟她说声“对不起”。这时,康女士突然坐起来要抓住电动自行车。“因怕被缠住要赔偿,柴某急忙开车溜走”,镇江京口大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但聪明的康女士,已经记下了电动自行车的号牌为“137766”。随后,她忍着剧痛拨打“110”报警。
镇江京口交警大队事故民警黄益培接到报警,迅速赶到现场,配合“120”人员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并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与此同时,民警通过对车辆号牌登记信息查找车辆购买人,追查肇事者。
在民警黄益培电话联系到柴某后,自知罪责难逃的柴某,于1月4日上午到镇江京口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交代肇事及逃逸经过。
而受伤的康女士,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进行右侧全髋骨关节置换手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这起事故中当事人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康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近期,康女士的损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生活条件本就不富有的柴某,只得借债先交付康女士各项治疗费用5.7万余元,而其他事项的赔偿双方正在商谈之中。
6月14日,柴某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已被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3日拘留的处罚。
编辑:盛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