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开发商写错业主电话 交房通知迟到被判赔9万

20.07.2015  10:52

  镇江一家开发商写错业主电话,导致业主迟了两个月才收到交房通知。这期间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业主能否索赔成功?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开发商因为写错号码,不仅引发了一系列权责利益纠纷,并且最后不得不支付高达9万余元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迟到的交房通知,孰对孰错

  2013年7月13日,王刚民与镇江市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刚民向该开发公司购买位于镇江市某高档小区一楼的商品房一套,价款151万多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13年12月底前通知王刚民前来交付房屋。同时约定,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的,王刚民可选择向该公司主张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已交付房款0.3‰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3年12月23日,开发公司以速递的形式,向王刚民寄发房屋交付通知书,要求其至该小区物业中心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因其提供的收件人电话与合同中载明的联系电话不符,导致通知书于2013年12月27日被作为退回件处理。

   法院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

  2014年2月19日,该公司又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王刚民寄发房屋交付催告函,王刚民收到。2月27日,王刚民与开发商客服人员商谈交付事宜时,该客服人员表示应以合同截止日即2013年12月31日为交付时间,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王刚民遂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909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商品房达成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而补充协议第九条规定了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后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王刚民之所以未收到开发商第一次发函,系因为开发商提供的错误电话号码导致快件退回,故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原因并非买受方或其签收人原因,而系出卖人的原因。因此在开发商提供错误联络方式的情况下,导致通知未被消费者实际收取,不能以合同确定的截止日2013年12月31日作为房屋的交付日。据此,润州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王刚民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0913元(2014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判决后,开发商不服, 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