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万保险费被转走 银行因没审核被判赔400多万
龙虎网讯 资金实力雄厚的天津人老周,经人介绍,认识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张某,并在游说下汇款1006万元买保险,而等老周汇款后,张某通过在银行的关系,利用老周的身份证复印件,就把这笔钱挪用来为自己还债。
结果,张某因诈骗被判无期,老周的钱一分都没能追回,他认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有责任,一场官司由此而起。
□通讯员 施中轩 金陵晚报记者 董红伟
事件:
1006万保险费被转走
老周在2010年认识了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张某,在有了两次大金额的合作后,张某取得了老周的信任,她于是又代表保险公司,希望其再次购买该理财产品。这次保单的总额,为1006万元。
像之前一样,张某向老周推荐使用转账授权的缴费方式,让其将保险费1006万元汇至保险公司给他在银行开的账户上。
但老周始终未收到保险合同,在反复追问下,张某承认使用老周身份证复印件,从银行柜台将1006万元全部转走。
老周大吃一惊,发现账户确实被通过柜面交易的方式,分三次共计转走1006万元。他认为,保险公司利用信任,任由其工作人员划走保险费,而银行严重违反业务操作规程,仅仅靠张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允许巨额资金转走。他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1006万元损失及利息。
银行:
持卡人保管不当酿损失
实际上,2011年1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因为张某共计骗取2300多万元,最终判决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今追赃无果。
保险公司认为,老周的损失,是由张某的诈骗行为所致,损失应该由张某承担。而且老周同意张某持有其银行卡密码,导致资金损失,其自身存在过错。他的损失跟保险公司没有关系。
而银行认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而老周把卡和密码都交由张某保管,资金的损失完全是其疏于对账户的管理才造成的,银行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
日提5万银行应审核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
银行明知张某取款的手续不符合规定,仍予以办理,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同时,老周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认定老周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承担30%的责任,另70%由银行承担。
双方都提出了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是保险代理人,老周相信她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才选择了信任,而保险公司没对其保险代理人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因此对老周损失也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因此,南京中院将一审判决中的“银行赔偿老周660多万元及利息损失”,改为“473万元及利息损失”,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老周损失近190万元损失和利息。
来源: 金陵晚报 编辑:吴鑫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