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开铲车被吊销驾照 交警为释疑举行听证会
中国江苏网10月16日讯(记者 朱国操 通讯员 金涛)几年前,市民王先生因酒后驾驶铲车驶上路面被交警部门查获。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被原新浦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但因铲车并不在其驾驶证标注的准驾范围内,王先生对交警部门做出吊销其驾照的处罚决定心存异议,并于近日向交警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10月14日下午,听证会在市交警支队海州二大队会议室举行,这也是我市交警部门近10年来再次举办此类听证会。
案情回顾
2012年4月13日,王先生酒后驾驶轮式铲车行驶在瀛洲路上,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先生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当年7月14日,王先生被原新浦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
对交警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王先生不能接受,他认为,自己驾驶的是铲车,并不在交警部门执法对象的机动车范畴之内。
此外,王先生还认为,他开铲车只需要持有操作证,即使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也不应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更关键的是,铲车不在我的驾驶证标注的准驾范围内,所以我认为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不合法。”王先生坚持自己的观点。
针对王先生提出的两点异议,交警部门予以了详细解释。
异议一
轮式铲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被听证人市交警支队海州二大队教导员张来军说,铲车就是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一种,自然属于机动车范畴。
张来军还解释说,只要是机动车驶上路面,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并应持有相关证件。大型工程车辆的操作证只能表明一个人掌握了相关车辆的操作技能,并不表示持证人具备驾驶工程车辆上路的资格。如需上路作业施工,必须申领临时上路许可证。
异议二
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对于王先生认为铲车并不在其驾驶证标注的准驾范围内,交警部门吊销其驾照的处罚决定不合理这一异议,张来军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所有机动车上路行驶资格的处罚,并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
这就是说,只要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不论所驾车辆是否在驾驶证标注的准驾范围内,持证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都要被吊销,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王先生酒后驾驶铲车在正常路面行驶,交警部门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听证意义
消除听证人理解误区
因王先生并无新的证据和证人证明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违法,听证会仅用时30多分钟便结束。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交警部门在作出重大的处罚决定时,如果被处罚对象提出听证要求,交警部门就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此次听证会的主持人徐进明说,听证的目的是让听证人了解被听证人处罚决定的依据,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有异议,可以向被听证人进行质证和辩论。同时,这种方式也是对被听证人提供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进行一次核实和证明的过程,让听证人和被听证人面对面交流,消除听证人的理解误区。
据介绍,本次听证会的结论将于近日正式公布,如果听证人仍对结论有异议,可以在结论公布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