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首例侦查人员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法院驳回

17.06.2016  17:57

  首例侦查人员出庭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被法院当庭驳回

  前言

  刑诉法第18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此规定确立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完善证人制度、促进司法公正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法条仅规定警察出庭作证不妥,应将“人民警察”修改为“侦查人员”。

  庭审回顾

  公开开庭

  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卢雨、吴大帅盗窃一案在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经铜山区人民法院通知,两名侦查人员出庭,针对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等辩解接受询问,后经法庭合议,当庭驳回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这是刑诉法修改实施后,铜山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卢雨、吴大帅盗窃一案,由本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前,被告人卢雨及其辩护人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称其在到达派出所后,民警未能保证其足够的饮食及睡眠,并称民警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引供诱供行为,并要求调取卢雨在侦查机关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公诉机关遂安排公安机关调取了二被告人的入所体检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客观证据,因录音录像设备损坏等原因,未能调取到卢雨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经于法院协商,决定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就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一步说明。

  申请驳回

  2016年6月2日,被告人卢雨、吴大帅盗窃一案在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庭审中,公诉人详细举证了被告人的入所体检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对侦查阶段侦查人员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方式的合法性一一予以证明,后两名侦查人员出庭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等事实简要陈述后,配合公诉人询问对一些细节进行充分阐述,当庭揭穿被告人所谓没有保证其饮食、睡眠的谎言。法院合议庭经过短暂合议后当庭驳回了被告人卢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肯定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庭审过程也更加丰满,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此案是新刑诉法正式实施以来,铜山区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侦查人员出庭履行作证义务,无论从增强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水平,还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角度,均将对刑事案件侦查、公诉、审理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办案起到明显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