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执行一起债务纠纷强制被执行人搬迁住房
中国江苏网8月11日讯(张扬夏友锋) 8月11日上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组织近20名执行法官、法警,在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杨刚华带领下,依法对一起债务纠纷案强制执行,经过4个多小时的工作,被执行人付某位于铜山新区的一套158平米的住房内物品被强制搬出,交接给申请执行人。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进行法律监督,铜山办事处3名人大代表现场见证。
2011年3月9日,铜山区居民付克金、袁秀春夫妻二人向徐州市市民刘玉明、蔡立琴夫妇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息18%,以其位于铜山新区上海路公路公寓6楼的一套158平米住房及地下室作为抵押担保,双方在铜山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债权文书,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他项权证。因付克金夫妇未能按期履行偿付义务,2013年9月3日,刘玉明、蔡立琴持铜山区公证处颁发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铜山法院当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付克金夫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传唤和到其家中谈话督促履行,二被执行人虽表示积极还款但因经营亏损,加之其他多起债务亦陆续进入执行程序,一直分文未能履行,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案件实际情况,2014年2月涉案房屋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评估价为70.58万元,在淘宝网法院拍卖平台三次拍卖均流拍,后以最后一次流拍价63.6984万元公告2个月进行变价处理,仍无人竞买。申请人刘玉明、蔡立琴同意以该价格接收房屋,以抵偿其借款30万元,借款利息405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5974元,评估费7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4万余元,并将差价部分退交法院分配给其他执行案件的债权人。自2014年11月法院下达房屋确权裁定后1年零9个月的时间里,经过法院多次疏导教育,二被执行人一直拒不迁出已被房管部门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的住房,铜山法院遂组织了这次强制执行行动。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