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全面开展表土剥离再利用

24.03.2015  12:14

      明确项目所在镇(场、办事处)是落实建设项目用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第一责任人。所有非农建设(包括临时用地、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属于优质土壤的均应按要求剥离再利用。建设用地单位无偿无条件提供优质耕作层土壤,将表土运到指定存储地点,并由用地单位按照每亩1万元缴纳表土剥离保证金。建设单位不签订土壤剥离协议、不缴纳表土剥离保证金的将不予供地。表土剥离程度根据土地质量确定,一般在30至50厘米之间,剥离的表土采取集中统一堆放存储,原则上每镇选定1—2个具体存储地点,存储用地按照临时用地进行管理。对未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停止办理该镇年度建设用地农转用报批工作。  (赵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