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运用限制出境手段执结八年陈案
26.11.2014 12:5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11月21日上午7时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售票窗口。
“同志,买一张去马来西亚的机票”华某。
“请出示您的身份证。”
通过身份证识别系统,售票员发现华某的身份证信息与江苏省边防总队发布的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名单中的一人完全吻合,随即将情况通知机场警务部门。
警务人员迅速控制住华某,并及时联系限制出境裁定法院---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数小时后,当金湖法院法官出现在华某面前时,华某什么都明白了。
华某原是淮安市清浦区一家服装公司的法人代表。2006年,张某在服装公司的工地上摔成八级伤残。后经清浦区法院判决服装公司赔偿受害人张某47万元,华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2010年,淮安市中院指定该案由金湖法院执行。
金湖法院受理后发现,在案发后华某为规避执行,将服装有限公司厂房租赁给他人,并卷走了60万元租金,从此销声匿迹。今年4月,金湖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全国工商登记的信息查询,发现华某在上海与他人合资成立了一家外贸公司,但无法查找其准确住所。执行法官认为,既然是家外贸公司,华某很有可能会出境谈生意,遂依法作出限制华某出境的裁定,并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江苏省边防总队协助执行。这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隐匿行踪8年的华某,自知已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只好通知公司将47万元赔偿款如数打到金湖法院执行帐户上。(邱永军 伍晓伟)
作者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6.11.2014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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