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沙县检察院提起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27.11.2015  02:22

   

  2014年9月,金沙县检察院在审查该县环保局移送的环境执法工作相关材料。

  贵州西北的古城金沙,东邻遵义,南毗贵阳,西靠毕节,北接成渝,虽山川毓秀,矿产富集,但不及邻近的遵义、赤水闻名全国。然而去年底,这座黔西的僻远安逸小县却因为国内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聚集了公众的视线。

   噪音污染无人追责  

  2014年9月,金沙县检察院在审查金沙县环保局移送的环境执法工作相关材料过程中,发现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在修建宏圆大厦过程中,欠缴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噪音排污费12.15万余元,金沙县环保局分别于2013年11月26日和2014年8月19日向佳乐公司发出《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但是佳乐公司均未按期缴纳排污费。金沙县检察院认为金沙县环保局没有及时追收排污费,也没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存在未依法履职情况。

  “在与环保局就这一案件接触时,我们发现他们在日常执法中存在畏难情绪。”金沙县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科科长唐成语介绍说,2014年开始,金沙县城房地产项目走入低迷,大部分楼盘销售怠滞,不少企业在“地产寒冬里苟延残喘”。企业的经济困境给环保局执法带来很大难度,虽然执法程序都在依法进行,但执法效果并不能让群众满意。

  对此,金沙县检察院口头要求环保局依法履职,2014年10月13日,在金沙县环保局的催促下,佳乐公司才缴纳了拖欠的噪音排污费12.15万余元。

  “排污费是收缴了,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却不尽人意。”金沙县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虽然已经缴纳排污费,但是该公司未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缴纳,在金沙县环保局两次发出缴纳通知后均不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时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但当时金沙县环保局并没有给予该公司任何处罚。

  2014年,金沙县检察院在全县展开了督促起诉专项行动。“在摸排线索阶段,我们发现环保局的情况不是个案,不少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怠于执法的问题。”唐成语介绍说,经过深入调研发现,由于扭曲政绩观等因素的驱动,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时常发生,一些行政机关也成了公共利益的侵害者。而当前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还存在着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制约措施缺乏等短板,仅仅通过口头通知和下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已经不足以维护法律权威,急需一场里程碑式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