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资源税改革再起锚
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推进,恰逢其时。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分析人士指出,我国燃料主要以煤炭为主,作为“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具有重要意义。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更重要的是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就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近期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984年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多年来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财税专家认为,这种方法存在很多缺陷,除了计税依据缺乏收入弹性,调节机制不灵活之外,煤炭企业还需缴纳一些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
长期以来,呼吁采用“计价征收”的改革声音不断。我国煤炭市场基本属于“市场煤”,煤炭价格与国际市场波动密切。分析人士认为,当前全球大宗商品市场低迷,煤炭价格相对处于低位,为我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打开了有利的时间窗口。
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方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另一方面,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2%-10%。另外,对原油、天然气及今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均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处理。
财税专家认为,税率幅度的设计较为合理,有助于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税率,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降低负担水平。
当前我国煤炭行业面临产能过剩,国际市场价格下降带来经营困难等问题,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推进,是否会对煤炭企业带来新的压力?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充分考虑到煤炭企业面临的问题,把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作为改革的前提,要求对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
据悉,在拟定煤炭资源税费时,各地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与煤炭行业脱困相结合,合理拟定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分析人士指出,我国当前仍以化石燃料为主,煤炭占比较大。资源税改革以煤炭为切入口,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资源税改革的扩围将是一大趋势。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清费原则,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同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结合相关资源特点、资源税费性质,逐步将水流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