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重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25.12.2015  11:47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有关规定,结合太仓市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撤并和职能调整情况,近日太仓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审核确认,拟定了太仓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发文予以公布。此次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共有45个,其中区镇9个制定主体,政府部门36个制定主体。
  市政府通知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名单之外的单位和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同时明确,原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太府法〔200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