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行政首长要担责

02.03.2015  08:58

 

  本报讯(记者姜 军)3月1日起,《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正式实施。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等进行规范,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须走5个法定程序。今后那些“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人走拍屁股”滥用决策权的行为在江苏再也行不通了,行政首长将为决策失误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决策过程中充分倾听民声,反映民意,有利于达成共识,有利于协调兼顾好不同群众的利益诉求,增进公众对政府决策的认同和接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于爱荣说,政府重大决策听取民意,集中民智能使决策更科学,制定出的决策得到群众拥护,更易施行。

  《规定》明确,政府作出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5个法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政协意见和向上一级政府报备。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忠敏坦言,过去一些官员为了赢得政绩,甚至为了个人私利,滥用决策权,做出的决策往往很是随意。《规定》实际上就是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等进行规范,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也是让每一个领导干部、每一个决策者要对自身的决策负责任,让行政首长在决策时更谨慎小心。

  在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较为普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定程序办事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效率不高,这既阻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也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此次施行的《规定》要求,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手段和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春福认为,执法者的权力、行为有了监督约束,才有真正法治可言。法律的公正性很大程度取决于执法程序本身,按照公正严格的法定执法程序去执法,就会尊重自然而然产生的执法结果。《规定》的施行为规范行政权利运行,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重要制度前提。

  公众参与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并通过参与影响行政决定结果的制度。此次施行的《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明确突出重大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完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

  《规定》明确,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而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也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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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吴宇鹏、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