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高邮市私有文物建筑修缮补助资金暂行办法》

02.07.2015  10:55

  高邮市审计局年初开展了市文物建筑修缮专项审计,审计中发现私有文物所有权人普遍对文物的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审计情况引起高邮市政府重视,市政府采纳审计建议,责成高邮市文广新局起草《高邮市私有文物建筑修缮补助资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现已由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6月29日在高邮市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了修缮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补助范围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市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个人所有的文物建筑、城市重点部位须修缮和保护项目,以及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补助标准按实际文物维修费用确定。决算在5万元以内的项目补助20℅,5万元至10万元(含5万元)的项目补助25℅,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补助30℅。最高补助标准不得超过项目决算的30℅。

  《办法》规定了修缮补助的申请和核准程序。申报个人(或单位)应当在文物修缮项目开始之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文物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产权、使用权证明,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现状照片、现状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工程做法说明等),及资金预算等。市文物行政部门选聘省内外文物保护专家组成专家组现场勘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少于3人,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申报个人(或单位)应当依据专家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金。(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