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害人害己,交警提醒勿存侥幸心理
查酒驾现场。 资料图
酒驾是引发交通事故尤其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醉驾入刑”对于打击酒后驾驶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记者从市交巡警部门了解到,近年来,我市因酒驾、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与以往相比明显减少,酒驾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正在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由于极少数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仍然比较薄弱,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最终犯下了此生无法改正的错误。
2014年2月8日,市民季某饮酒后(醉酒状态),驾驶轿车沿联沁路与江防西路叉口南侧时,撞击同向步行的吴某,造成吴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小轿车严重损坏。
2014年2月28日,家住东兴镇的徐某饮酒后(醉酒状态),骑电动车沿美人港路行驶时,车前部撞击由张某驾驶停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宿迁市人沈某曾在我市从事采砂工作。2011年11月20日晚上,他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东兴镇上六村十组时,车前部撞击潘某驾驶的面包车,潘某受伤,沈某当场死亡。潘某称,当天他买了点冷菜到宿舍吃晚饭,并喝了一瓶啤酒,随后开车外出,中途想上厕所,就将车子双跳打开停在路边,准备上车时,发现一辆摩托车撞上了他的车。经检测,潘某属于饮酒驾驶,当场死亡的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市交巡警大队民警介绍,酒后驾车会使驾车人触觉能力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饮酒后不易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灯、标志和标线,出现视觉障碍。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交警提醒:驾驶员切莫拿生命开玩笑,莫以喝酒论英雄,要坚决抵制酒驾,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驶车辆,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交法》第九十一条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处罚方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修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正是危险驾驶罪,也就是说,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对于“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国标界定
国标规定:饮酒驾驶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