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罪前酒后驾车,3年后再犯从重处罚

27.04.2015  13:39

2011年2月16日,个体装潢工人石小敏因为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同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石小敏大呼侥幸,认为自己“逃过一劫”。可是,3年以后,再次醉驾的他还是受到了应得的惩罚。2015年4月21日,石小敏因醉酒驾车,被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请公诉,并建议酌情从重处罚。

2014年2月25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刚和朋友聚会的石小敏从饭店走出。虽然已经半斤白酒下肚,但他还是摇摇晃晃地钻进车里开了起来。没开出100米,石小敏为了避让迎面而来的一辆汽车,急转弯时错把油门当成刹车,一下子撞上了路边停放的三辆车。交警接到报警后随后赶到,并对石小敏进行抽血检验,发现他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20.9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2015年3月24日,高新区检察院受理此案,随后对石小敏进行讯问。当检察官问到“你以前有无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或者处理过?”时,石小敏大大咧咧地说:“以前酒后驾车被处理过,不过那是酒驾入罪以前的事了,不要紧。”检察官正色道:“怎么不要紧?根据江苏省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检察官在此提醒:不少在酒驾入罪前就因酒后驾车被罚的驾驶员都心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之前已经被行政处罚,而且当时也不算犯罪,之后再酒驾不会影响量刑。事实上,只要曾因酒驾被处罚,之后又犯危险驾驶罪的,都将酌情从重处罚,且不得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