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席禁令应该善于抓关键
自2012年中央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来,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配套办法”,其中包括针对部分公职人员滥办酒席的“酒席禁令”,由此形成了事前申报、人员限定、规模控制等一整套要求。然而,也有一些“酒席禁令”却让人看得不大明白,甚至引发争议。近者,颇受外界关注的贵州凯里的“再婚禁办酒席”规定可以算作一例;远者,山西屯留教师自费聚餐被纪委通报是个典型,从规定到执行,都提醒着有关部门应该念好作风治理这本经。
在一个非常讲究人情关系的社会,酒席扮演着微妙的角色。推杯换盏之间,酒席不仅是一部分人拉关系、套近乎的重要场合,还成了不正当交易的重要渠道,一部分人借着喜宴寿宴、红事白事伺机敛财、收受贿赂,不但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还滋生了腐败。就此而言,治理滥办酒席行为,是扭转党风政风乃至社会风气的必然要求、应有之义。就各地近年的实践经验来看,相当一部分规定、办法的出台,约束了大吃大喝的不良风气,抑制了一些违法违纪现象,不仅人民群众乐见,也受到了疲于应付的公职人员欢迎。这是一件好事。
然而,正像孔子评价子张经常超过周礼要求时用了“过犹不及”一样,好的动机倘若不能精细谋划、审慎落实,有时会适得其反。那些备受争议的“酒席禁令”大体上说都犯了这个毛病。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矫枉过正。一些地方的“酒席禁令”大到酒席规模,小到一盒烟的价格,可谓事无巨细,细致得令人“手足无措”,不是有个小伙子的喜宴只上了一道菜么?把严肃的规定变成“荒唐剧”,反倒消解了党纪国法的权威性。二是扩大化。这些年,部分基层地区确实存在红白喜事铺张浪费、大操大办现象,但定性起来应属“社会风气”,宜多方面引导,如果把对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要求强制套用到普通群众头上,不仅于法无据,更有权力“捞过界”、混淆公与私的嫌疑。
上述这些“过犹不及”现象,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简单粗暴、缺乏实事求是的理性态度,直接原因是在政策观念上出现了偏差,导致了“念歪经”。俗话说“官风正,则民风淳”。一方面,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主旨在“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无论是要求改进调查研究、规范出访,还是精简会议、厉行节俭,目标所指是党政公职人员,相关办法的主要适用对象也应该明白于此,而不是动辄扩大到全社会;另一方面,无论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还是落实八项规定,中央领导都反复强调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的重要作用。“酒席禁令”作为改善工作作风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样应该瞄准各级领导干部,突出其模范带头作用,所谓“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如此“一刀切”“命令式”的酒席禁令,暴露了部分地方政府对问题本质缺乏深刻理解。酒席成了滋生不良社会风气和腐败的土壤,巧立名目滥办酒席之所以屡禁不止,本身就体现了在中央持续反腐高压下,部分地方依然是“潜规则”盛行的状况。倘若不能让明规则成为主导,不能使党纪国法成为约束力量,那么禁了酒席也仅仅是封闭了不正当交易的一条路径,或许还有古玩字画、润笔品茶等其他“雅贿”渠道。相比把“禁酒令”编织得看似密不透风,更重要的是加强执纪问责,强化内外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对权力运行持续、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婚丧嫁娶这些社会风俗与腐败并非必然相关,管得住权力才是关键。(子长)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