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广昌回家,不必渲染“民企原罪”
被誉为“中国巴菲特”的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失而复联”,是这几天政经界的大新闻。作为中国最大民企的掌舵人,郭广昌近日因在上海“协助调查”一度失联,而引发舆论关注;14日早上,郭广昌高调出席复星年度工作会议并做了演讲。
郭广昌失联后,好多人将其与徐翔、徐明等打包解读,并借此重提所谓“民营企业原罪”问题。但这种简单比照本就不靠谱,而撇开具体民营企业家的具体行为不谈,而抽象地谈所谓“民企原罪”,本身也是种话语陷阱,充满着对民企的歧视,也有违法治思维和原则。
今年8月,友谊集团总经理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曾提出复星集团卷入对王的行贿,但之后复星高调否认。其真实情况如何,需要司法机关给出明晰说法。如果有人涉嫌这起10多年前的行贿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就承担怎样的责任,这就是法律:哪怕时隔多年,只要在法定追溯期内,就应该追究。
但如果连这里面的真相都没弄清,或是对民营企业家个体行为赋予普遍性,大谈所谓“企业家原罪”,看似深刻,实则虚化了具体的犯罪者,让更多没有行贿的企业家躺枪、被泼脏水。从法治角度说,任何公民都只可能涉及“罪”,而没有“原罪”。将“原罪”硬生生拖到法律解读视野中,让某些所谓沾边者被法律确认有罪,就被“打入另册”,处于随时受到“法外之刑”的境遇下,显然与法治文明的要求不合。
谈“企业家原罪”而不谈具体的罪责,也隐含着对整个民营企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全面否定,容易推导出民企资产都是“赃款的孳息”、随时可予以剥夺的结论。这种逻辑是可怕的,特别是在民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中国经济中占据相当份额的当下,对其过度渲染,可能让民企处于巨大的不确定性中,影响民企信心。
说到底,“原罪”一词本就是带有哲学意味的拟喻,我们不能罔顾民企内部差异的情况,就贸然依此推导出“民企如何如何”的全称结论;而在无证据的前提下,就将其作为指证某些企业家有罪的凭据,更不应该。
对具体行为人包括企业家而言,涉嫌官商勾结犯罪的,当然应受到追究,涉及赃款的也应该返还或者没收,但这应在严格的司法程序之下进行,而不是鼓噪法律上并不成立的“原罪”。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早就确立了几项基本原则:保护合法财产,保护所有权;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毋庸置疑,从中国市场经济起步到现在,很多企业家存在与权力走得太近的问题(或主动,或被动),在这两年的反腐败风暴中,官商勾结案件也曝光了不少。但对此的治理之方,应该是大力推进改革,构筑正常的官商关系,铲除权钱交易的土壤;推行减政放权,避免对企业生杀予夺的审批权约束缺位等。将所谓指涉性很虚的“原罪”套在民营经济头上,乃至作为“把柄”,并没有多少价值。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