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邺:面对错综复杂证据材料"三步法则"防错案

25.02.2016  12:12

  说起那件“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勇至今还印象深刻:“当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办成个错案!

  “这个再‘小’不过的案子,一方面警示公诉人错案可能就在身边,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三步法则对于预防错案的重要价值。”从这样一些发生在身边的案件,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冤假错案出发,李勇带领建邺公诉团队摸索出一个叫做“三步法则”的证据审查模式,解决的是法学院校没有教过、但司法实践中最需要的技能——如何审查证据。

  怎么刚好200份呢?

  那件“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发生在2009年。

  当时,建邺区检察院公诉科一名年轻的公诉人给李勇呈报了一起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他告诉李勇,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持有伪造的普通发票200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持有伪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200份以上,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年轻的公诉人说,这个案件,公安机关认定4本假发票,每本50份,共计200份。

  李勇一看资料,心想怎么就这么巧呢?刚好200份?再说,造假的人向来都是缺斤短两的,每本真的都有足额50份吗?李勇提醒这个年轻人,用“三步法则”来检验。第一步“分解验证,首先验证证据来源有无问题”,李勇和这个年轻人一翻卷宗,有扣押清单,证据来源有了;再验证证据收集的过程,扣押合法,没问题;接着再验证作为证据载体的“结果”,发现问题了!一方面假发票的物证照片没有逐份拍摄,另一方面也没有随案移送假发票的原件。李勇让承办人通知公安侦查人员把发票送过来,对所有扣押的发票逐份清点。果然缺斤短两,每本都少两张,共计少8张。“这不够罪嘛,这叫什么?错案就在身边!时刻要保持警惕!”李勇严肃地对年轻公诉人说。

  “三步法则”的程序设计

  对于刑事办案者来说,实体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判断,是始终在面对的两大基本问题。一些资深公诉人感慨地说,实体法的定性错误可以通过下一个诉讼环节改正,而证据审查的错误很多时候无可挽回。

  一个案件的证据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定案?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来审查和判断是否已经达到标准?面对一起案件中看起来错综复杂、堆积如山的证据材料,如何下手进行审查判断呢?建邺公诉“发明”的“三步法则”,就是通过分解验证、双向对比、综合分析三步,有序高效地审查证据的方法。

  证据像苹果,苹果心烂了没有,不切开来是看不见的。第一步分解验证就是切开苹果。把堆积如山的证据,还原成单个状态,对单个证据合法性进行分析,验证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在这个环节排除掉非法证据。通过验证,合格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进入到了本案证据序列。“从发生的一些冤错案件看,你要单从印证的角度看,似乎没问题,被告人承认,有证人,也有物证,能相互印证。但是,再看单个证据的合法性,被告人供述是刑讯逼供得到,物证提取过程也存在问题,这样形成的印证是假象印证。”李勇告诉记者,分解验证证据,是防止假象印证的关键所在。

  按照“三步法则”的程序设计,通过了分解验证的证据,进入下一环节——双向对比。公诉人要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审查其所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其是否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双向对比,说的是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纵向对比主要针对言辞证据而言,对多次陈述或供述进行对比,看其前后陈述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之处,以及如何排除和解决矛盾;横向对比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比对。”李勇说。

  经过了前两步对于定案证据的筛选和对比,公诉人可以放心地进入最后一步“整体综合“了。印证到何种程度才可以定案,这需要综合全案证据,把有利于定案的证据,不利于定案的根据进行归纳列举,根据经验法则和理性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这一步对办案人员的法学素养、办案经验、社会阅历要求很高。

  办理轰动全国的“瘦肉精案

  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曝光建邺区兴旺屠宰场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猪肉大量流入市场,成为当年轰动全国的食品安全事件。此案顺利审查起诉至法院,“三步法则”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勇回忆,案发后,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了猪肉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的检测报告,“这个检测报告对于定案具有核心作用,直接决定涉案人员是否生产销售了有毒有害食品。我们用‘三步法则’对检测报告进行了周密细致的审查。

  首先,对这份检测报告从来源、过程、结果三方面进行合法性的验证。办案人陈德发现,检测报告的检材(查获生猪的尿液)来源存在问题。他及时地报告了科长李勇:“侦查卷宗中没有相关材料反映生猪尿液采集的具体过程。

  紧接着,陈德立即与公安机关侦查员取得联系。“弄清楚了,原来农业、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并采集了生猪尿液进行送检,相关采集样本及送检的程序性文书没有移交公安机关。”张慧俊说,因为发现及时,很快就补充完善了证据。

  在进行第二步双向对比过程中,公诉人岳巧轶将该检测报告与扣押清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横向对比,发现生猪数量存在差异。怎么回事?岳巧轶对差异进行调查,“原来还有第二份检测报告存在,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移送。”她说。

  经过前两步扎实的工作,办案人对于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生猪数量,综合全案的证据作出了准确的认定共计149头。

  用“三步法则”对检测报告这个证据进行审查,只是办理这起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证据审查工作之一。“事实上,我们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严密的审查过滤。”据公诉人刘小慧统计,他们共排除非法证据1份,补正瑕疵证据10余份,补充证据100余份。一些细小的瑕疵,都通过“三步法则”审查出来,进行了补正和说明。

  “三步法则”为案件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最终,建邺检方公诉了10名犯罪分子,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指控经营户张运能等6名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控建邺区沙洲街道兽医站、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建邺区商务局的4名公职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均被法院判决。

  想要用好不容易

  “三步法则”在建邺试用几年后,南京、泰州、南通、淮安、无锡等市检察院,江苏、重庆、青海等省级检察院,以及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的高级检察官研修班先后邀请李勇授课。

  记者感到,“三步法则”说起来简单,操作起来简便,但是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和审查技术,完全掌握和熟练运用需要深入理解和学习。

  第一步“分解验证”,之所以非常关键,也是因为我国的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忽视单个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分解验证的理论基础在于一系列的证据规则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标准、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和标准、八类证据的合法性认定标准等一系列问题,检察官能够胜任“分解验证”这一步骤,需要对上述理论知识熟练掌握。

  第二步“双向对比”,就是让证据经历一个对比印证的历程。尽管学界对印证证明模式不断反思和质疑,但在实践中“印证是中国刑事证据法的‘铁则’”(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观点)。在办案实务中坚守印证证明模式基础上的双向对比法,是有利于避免错案的,我们需要做的只是在第一步分解验证的基础上进行对比印证,防止“假象印证”。

  第三步“综合分析”,是在前两步的基础上,对全案作出最终的判断,证据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起诉?这涉及证据学中一个争议不断的基础理论问题——证明标准。就办案实践来说,呈现出来的现实是,检察官都在努力追求“客观真实”,但最终可能是采取了“法律真实”办结了案件。“如果一个案件能实现客观真实,那多好啊,所有的事实和细节都得到证据绝对完全的证明,用我们的行话‘这种案件闭着眼睛诉’。但是,世界上的很多事往往是‘现实很骨感’。”李勇感慨地说,办案时带着一种查明客观真相的心态去求证,去调查核实、去补充证据,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当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的情况下,要将法律真实作为坚守的底线,如果连法律真实都没有达到,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千万不能逮捕、起诉。这是预防错案的关键。

  李勇告诉记者,作为现实底线的法律真实,具体来说,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标准:一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二是构成要件的事实及主要量刑情节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三是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四是能得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唯一结论,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用故意杀人的证据标准来办盗窃案,十个盗窃案有九个半诉不出去,有人说,那半个呢?那半个是硬着头皮诉出去的。”李勇对记者说,在第三步整体综合的过程中,对证明标准如何理解?还有个问题,就是不同案件性质对证明标准有不同要求,证明标准会随着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和刑罚轻重而呈现出位阶性。而这个位阶性,更多的是一种经验法则的指挥,是公诉人长期办案而内心产生的标尺。

  检察官审查证据的技术,只能在司法实践的摸爬滚打中慢慢娴熟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