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被告人获有罪判决

13.02.2016  11:54

 

  2月1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贩卖毒品案历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法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当庭所举的全部证据,被告人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邗江区检察院启动的第一起非法证据排除案件。

  2015年5月到6月,被告人林某在扬州市区先后3次向赵某贩卖毒品。在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过程中,林某稳定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定案的事实均为合法证据,遂将该案依法起诉至法院。

  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林某极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节犯罪事实提出质疑,表示林某的本意是将海洛因赠予对方吸食,并非贩卖,并且辩解称,对方所支付的300元钱并非是买资,而是因为之前双方其他的债务往来。同时,林某极其辩护人指出,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其有罪供述系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得出,属屈打成招。

  根据庭审情况,法院合议庭宣布休庭,并本着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人沉着冷静应对,对本案的证据来源进行了详细说明,当庭播放了全程录音录像,并申请办案民警依法出庭作证。经过一系列的举证、质证、认证,最终检察机关的指控得到了法院的采信,认为办案民警在办理这起案件中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证据来源合法,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刘丹丹  王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