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检察"两项监督"畅通法律监督最后一公里

17.11.2015  11:16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强化监督意识,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立案监督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今年5月以来,共监督立案2件,监督撤案2件,追捕犯罪嫌疑人4人,口头提示程序瑕疵建议10件,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 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确保一切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

  该院严把阅卷关,深挖线索。在审查批捕案件时,注意对证据间有矛盾案件、团伙犯罪案件、刑拘未报捕案件进行细致审查,深挖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同时加强内设机构之间的配合,形成捕、诉、侦、监为一体的案件线索沟通、移送机制,从内部配合中挖掘有价值的案件线索。2014年年初,刘某、陆某在扬州市望月路经营一家小饭店,由于经营不善,欠下高额债务。2014年7月29日,刘某将该菜馆经营资产以3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孙某;8月11日,又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11月13日,再次以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2014年11月4日,谢某支付给刘某、陆某第一期款项20万元后发现,刘某存在多笔债务,多名债权人,自己受到了欺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刘某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其开展网上追逃。检察机关在审查本案时发现,涉案人刘某、陆某将经营的饭店一物三卖,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只对刘某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未对陆某进行立案侦查,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没有放过这条漏网之鱼。

  依法监督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立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该院不定期到各乡镇派出所和案件高发地区走访,细致审查手中现有案卷和同案人员处理情况,每月查询公安机关立案情况,跟踪案件去向,对案件中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准确认定,监督尽早撤案。2014年4月11日,徐某报案称其在66路公交车上钱包被盗, 16时,公安机关根据徐某提供的线索于4月11日对犯罪嫌疑人庞某、虞某涉嫌盗窃罪案立案侦查,4月12日两人被拘留,因证据不足5月9日被释放。检察机关认为,庞某、虞某两人被释放至今已超过一年时间,获取新证据的可能性很小,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两人的犯罪事实,案件侦查没有实质性进展,处于久侦不决的状态。该院于2015年7月15日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书后立即撤销了该案。

  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侦查行为实体和程序合法。该院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公安机关在办理疑难刑事案件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提前介入,让检察机关从案件实体上和程序上为派出所办案从严把关。2015年8月27日,该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马某等涉嫌盗窃罪案、郭某涉嫌强奸罪案、陈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制作的3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均没有见证人签字,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据此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院对公安机关监督的高效率和实效性得到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和公安机关的高度肯定。(王雅萌 韩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