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未成年人权益无小事

16.03.2016  19:12

  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近日在审查一起涉嫌盗窃罪的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过程中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遂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据悉,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该院针对该类侦查违法行为发出的首份纠正违法通知书。                 

  2016年2月15日,该院在审查汪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时,发现王某先后盗窃的9起案件中,其中一起的被害人许某为1998年3月2日出生,徐某是于2015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询问的,当时未满18周岁,而公安机关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在讯问、询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适当成年人在场旁听询问或讯问,有利于减轻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也可以协助被询问或讯问未成年人与侦查人员沟通,同时,也可以监督侦查人员的询问或者讯问方式是否合法公正。 

  目前,该院已经收到了公安机关的回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指派侦查员对未成年人被害人进行询问,并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今后会加强整改,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