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电动车遭遇远光灯 将路人撞成植物人法院判赔54万
中国江苏网11月10日讯(通讯员 王敏 记者 米格)前段日子深圳某交警惩罚乱用远光灯的司机直视大灯5分钟,被网友感叹此举绝对是“亮瞎眼”,远光灯致祸频发。这不,苏州就有两个家庭被另一辆呼啸而过开着远光灯的车给害惨了,两家人就此结下了梁子,两年来为此也三次上法庭。我们来看一看这桩倒霉事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远光灯太亮眼电动车迷糊撞上路人
2012年11月14日这一晚,老赵和妻子两人喝完亲戚的喜酒驾驶自家的电瓶车回家,其妻坐在后座,车速大约在30码左右。乡间小道并无路灯照明,老赵本来靠着自己的车灯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前方道路,不想对面却驶来一辆开着远光灯的小轿车,随着距离越来越近,加之在宴席中才喝了些白酒,老赵迷迷糊糊地没把稳车身,就这样连人带车撞上了恰巧在马路边解手的老邢,三个人全都倒地昏了过去。幸免于难的老邢妻子赶忙大声呼救寻求帮助。
找不到那辆害人的车,事故认定该谁对谁错
虽然事发当时,三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而开着远光灯的那位司机早已不知去向。老赵坦言自己也是受害者,住院多日花去不少医药费,但他不承认是自己撞的老邢,真正撞人的是在远光灯眩晕中出现的另一辆逆向行驶的电瓶车,而对于这种说法老邢夫妇却认为是老赵虚构出来的替罪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然而别说是监控录像了,当时在那条小路上,连目击证人都没有,为此交巡警大队在《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书》只能作出如下意见:当事人老赵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超速驾驶且后座搭载成年乘客,行至事发地点时,对行人老邢疏于观察,与其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的发生。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各方当事人在事发时相互间位置关系以及具体动态情况,对该起事故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不作责任认定。
无辜路人被撞成植物人,首批医药费就16万妻子替夫起诉法院
事故中最为“躺枪”的就属老邢了,虽然当时电瓶车撞上来,首当其冲的是腿部,然而老邢不幸脑部着地,此后就一直神志不清,甚至无法开口说话,在医院住了两个半月花去16万医药费。失去了顶梁柱,又负担不起高昂医药费的老邢妻子,一纸诉状把她认定的害夫“凶手”老赵告到法院。经司法鉴定,老邢因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构成I(一)级伤残。
法院判撞人者承担60%责任,撞人者不服判决继续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老赵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十二周岁以上人员、超速行驶等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由其承担60%的事故责任。原告老邢未及时通行而在道路上实施其他行为、疏于观察,应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由其自行承担40%的事故责任。关于被告老赵提出因有逆行车辆与其碰撞导致原、被告之间事故发生的辩称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意见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赔付原告98763.56元。对此,老赵不服,提出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老赵上诉,维持原判。无奈,老赵两次官司都打输了,只得赔钱给老邢。然而,这桩倒霉事依旧没有完结。
再次起诉为植物人丈夫争取20年护理费用
老邢妻子天天照料卧病在床的丈夫,自己和丈夫都不能再继续工作,过去还算温饱的生活已经一去不复返,老邢妻子考虑到日后一家人的生存问题,再次来到法院状告老赵,要求对方赔偿丈夫后续的医疗费、护理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16万。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定残后20年的护理费,法院认为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该期间过长,可酌情计算至定残后一年,后续护理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36564.1元,原告应自行承担40%,被告应对剩余的60%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41938.46元。
法官提醒机动车合理运用远光灯,电瓶车上路勿违规买份保险保平安
自2010年1月1日起国家电动车标准就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近年来,法院处理的因电动车超标引发的安全事故不在少数,电瓶车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日常交通,但设计时速及安全标准并不统一,电瓶车驾驶员也无需经过任何培训或考试就可上路,导致电瓶车超速、逆行、横冲直撞等危险状况频频发生。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电瓶车上路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切勿违规行驶。一旦发生电瓶车的肇事事故,驾驶员同样要担负刑事责任。有条件的市民可以为电瓶车上小额保险,这样如本案中发生的悲剧,有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就可以既减轻老赵的负担,也使受害者得到救助资金。